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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发展: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17-03-31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尚须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
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决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所有委托理财事项和所有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
    修改为:“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决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所有委托理财事项;”
    二、在原“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四)款后增加一条新的
条款,其后各条款序号顺延。
    增加:“(十五)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三、在原第六条后增加一条新的条款,其后各条款序号顺延。
    增加:“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
行为(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的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
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该关联股东应该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
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


                                   1
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
表决。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
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
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
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四、在原“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新的条款,其后各条款序号顺延。
    增加:“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三重一大”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
理层作出决定。”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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