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航天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3月)2017-03-31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7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按照本制度
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
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
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
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
应当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
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
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
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机构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
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公司与
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股东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
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
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
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
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
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
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本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
料等。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办投资者投诉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
作。
       第三十六条 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及时
回复投诉主体。
       第三十七条 投诉管理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核实相关内容,
并如实做好登记。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直接处理和答复;不能
直接处理解决的投诉,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处理解决。对于投资者重点关注的
投诉事项,应制定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反馈至投诉主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
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
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
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
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该保持投诉电话、邮箱畅通,及时接收投
资者投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 12386 热线投诉或咨询事项,公司应当按
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