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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发展: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2018-04-04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8 年-2020 年)
                 (尚须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特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以下简称“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
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规划制定的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或调整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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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优先
实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4、公司分配现金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1)分配当期实现盈利;
    (2)分配当期不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3)公司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现金红利分配。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
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
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6、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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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2、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
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
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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