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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发展: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5月)2020-05-28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5 月 27 日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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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的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
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若公司监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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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予以罢免。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
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限为会议召开十天前(临时会议为会议召开
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
电话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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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监事会会议,并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
表决的,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
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
的方式进行表决。若有任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
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职工
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
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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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进
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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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事 会
                                           202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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