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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发展: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0-09  

                        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航天发展               公告编号:2021-041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两
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1 年 10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 年 10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 14:30 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兆勇先生主持,现场会
议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 1 号航天开元科技园。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51 人,代表股份
370,865,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2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6 人,代表股份 337,173,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02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33,691,90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0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了下列议
案:
       1、审议《关于选举张长革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508,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6%;反对
356,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1%;弃权 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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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10,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17%;反对
356,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59%;弃权 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杨松令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800,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5%;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3%;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03,1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2 选举叶树理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800,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5%;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3%;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03,1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大鹏、付一洋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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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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