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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发展: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1-06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 月 5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
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机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
制度,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上,并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1
资产 5%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外);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并低
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衍生品关联交易
除外);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上、30%以下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低于 50%
的资金借入;
    (十四)决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所有委托理财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级管理
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治合规管理制度
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八)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建
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
告;
    (十九)制订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制订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二十七)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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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九)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
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三十) 审议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上述所指交易的范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第九章应披露
的交易”的规定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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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做出决议。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
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
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
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该关联股东应该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
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
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
表决。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
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
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
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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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董事的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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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一)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
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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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其任期结束后三
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
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
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评估会;
    (四)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
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五)组织制定、修订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并提交
董事会讨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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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
据股东大会决定,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件;签署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
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七)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八)授权董事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行使如下决策权(按相关规定应集体决策的事项须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1、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2%的关联交易;”
    2、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批准单项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资金借入;
    4、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在下列范围内行使对外投资(除委托理财
外)、购买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的决策权(同一
交易事项在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金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
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九)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
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
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追认;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8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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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
的董事,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10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机构,为董事会提
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三
重一大”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
决定。


                                   11
   第三十六条 公司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委员)可列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会议,以及研究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
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接受质询。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均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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