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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发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1-06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 月 5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章程
制定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本规则自
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变更公司等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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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重大会计政策自主变更方案及重大会计估计变
更方案;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和进
行衍生品交易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资金借入;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审议批准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所指交易的范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第九章应披露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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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的规定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
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数
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
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
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四)款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六)款担保事项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
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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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依法向董事会授权,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4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5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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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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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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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股东代码、代表股份数额(含
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
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二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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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
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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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
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在讨论该交易时,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
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评估: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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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协商一致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当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30%以上时,公司董事
或监事的选举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
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但是股东
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
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
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
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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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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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者通知是指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
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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