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发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2-03-31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
号 款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 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
1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 5%的关联交易事项;
……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
第五条 公司发 生的 交易达 到下 第五条 公 司发 生的 交易 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2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 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上述所指交易的范畴以《深圳证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第九章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1
应披露的交易”的规定为准。上述指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
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指交易的范畴以《深圳证
公 司 发 生 购 买 或 出 售 资 产 交 易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第六章
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应当披露的交易”的规定为准。上述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其绝对值计算。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公司发 生购 买或出 售资 产交易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上通过。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
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
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
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注:本条第一款新增第(二)项,
其后各项序号顺延。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2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何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数据孰高为准; 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资产的 3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币;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应由股东 ……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应由股东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四)款担保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 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议本条第(六)款担保事项时,该股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 第十二条 本公 司召开股 东大会时
4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见并公告: 并公告:
3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二)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数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果是否合法有效;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
其他股东被认 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
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
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五)存在本规则第四十三条情
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
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
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
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
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
该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七)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 会或 股东决 定自 第十七 条 监事 会或 股东 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5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4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 监事 会或股 东自 第十八 条 对于 监事 会或 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6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其他用途。 他用途。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 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
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7
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
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
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
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
5
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
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
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
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 时提 案的提 案函 内容 应当包
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
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本指引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声
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
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
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
对该临时提案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
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
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二十二 条 召 集人 将在年 度股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8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 知包 第二十 三条 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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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 条 公 司 股东 大会采 用 第二十 九条 公 司应 当在 股东大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9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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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期限为 15 年。 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四十八 条 下 列事 项由股 东大 第四十 八条 下 列事 项由 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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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7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五)股权激励计划;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五)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
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五)项、第(十)项所
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 东(包括股东 代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12 决权。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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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时公开披露。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予以配合。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
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
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
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
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
9
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
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
代为表决。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
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五十条 第二款 公司与关联人 第五十条 第二款 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
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
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
施。在讨论该交易时,若交易标的为 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 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
13
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 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
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
日不得超过一年。
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
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
对价或者抵偿上市公司债务的,应当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第二款、第三
超过一年。 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与日常经 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审
营 相 关 的 关 联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交 易 标 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公告日不得超过第二款、第三款要求
的时限。
(二)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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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一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第二款、第三
款规定适用有 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
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
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上
述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
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 股东 删除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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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 第五十 七条 股 东大 会对 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15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11
加计票、监票。 ……
……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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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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