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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发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2-03-31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
号                                                               款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                                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
 1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 5%的关联交易事项;
                                                     ……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
             第五条 公司发 生的 交易达 到下          第五条 公 司发 生的 交易 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2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                             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上述所指交易的范畴以《深圳证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第九章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1
    应披露的交易”的规定为准。上述指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
    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指交易的范畴以《深圳证
        公 司 发 生 购 买 或 出 售 资 产 交 易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第六章
    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应当披露的交易”的规定为准。上述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其绝对值计算。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公司发 生购 买或出 售资 产交易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上通过。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
                                          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
                                          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
                                          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注:本条第一款新增第(二)项,
                                          其后各项序号顺延。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2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何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数据孰高为准;            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资产的 3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币;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应由股东            ……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应由股东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四)款担保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 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议本条第(六)款担保事项时,该股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         第十二条 本公 司召开股 东大会时
4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见并公告:                                并公告:

                                         3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二)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数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果是否合法有效;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
                                         其他股东被认 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
                                         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
                                         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五)存在本规则第四十三条情
                                         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
                                         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
                                         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
                                         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
                                         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
                                         该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七)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 会或 股东决 定自          第十七 条 监事 会或 股东 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5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4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 监事 会或股 东自       第十八 条 对于 监事 会或 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6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其他用途。                           他用途。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 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
                                         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7
                                         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
                                         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
                                         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
                                         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
                                   5
                                          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
                                          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
                                          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
                                          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 时提 案的提 案函 内容 应当包
                                          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
                                          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本指引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声
                                          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
                                          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
                                          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
                                          对该临时提案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
                                          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
                                          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二十二 条 召 集人 将在年 度股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8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 知包          第二十 三条 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6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 条 公 司 股东 大会采 用          第二十 九条 公 司应 当在 股东大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9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10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期限为 15 年。                          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四十八 条 下 列事 项由股 东大           第四十 八条 下 列事 项由 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11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7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五)股权激励计划;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五)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
                                         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
                                         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五)项、第(十)项所
                                         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 东(包括股东 代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12                                       决权。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8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时公开披露。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予以配合。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
                                   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
                                   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
                                   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
                                   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

                              9
                                            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
                                            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
                                            代为表决。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
                                            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五十条 第二款 公司与关联人           第五十条 第二款 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
     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
                                            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
     施。在讨论该交易时,若交易标的为 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 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
13
     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 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
                                      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
                                      日不得超过一年。
     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
                                          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
                                      对价或者抵偿上市公司债务的,应当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第二款、第三
     超过一年。                             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与日常经 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审
     营 相 关 的 关 联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交 易 标 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公告日不得超过第二款、第三款要求
                                        的时限。
         (二)销售产品、商品;
                                       10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一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第二款、第三
                                        款规定适用有 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
                                        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
                                        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上
                                        述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
                                        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 股东          删除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14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          第五十 七条 股 东大 会对 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15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11
 加计票、监票。                         ……
   ……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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