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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发展: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案2022-03-31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案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序      原《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后《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条款
号                  条款
                                                 第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
                                           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
 1                                         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注:新增第四条,其后各条款顺延。
            第 七 条 关 联 交易 是 指 公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
        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 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 包括以下交易:
        收受价款。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               司投资等);
 2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等);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同(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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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购买原材料、燃料、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先购买
    动力;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资;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能造成 资源或 义务 转移 的事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项。                                        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 八 条 公 司 与关 联 人 发         第九条 公司 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 成交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 资 产 经 审 计的 最 近 一年 又 一 期财 务 会计 报
    董事会讨论,并由董事会审议 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
    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 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
    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在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讨论该交易时,若交易标的为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3
    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 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                  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
    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者抵偿上市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所涉及资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产的符合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
    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者评估报告。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 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
    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 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公告
    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日不得超过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时限。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与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一款规定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的标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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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
计或评估:                      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 估的要求。
动力;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
    (二)销售产品、商品;      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上述要求的审计报告或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者评估报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
联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 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以上,并低于 3000 万元或低           (二)销售产品、商品;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5%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与关联             (五)存贷款业务;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六)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
计 净 资 产 0.5% 以 上的 关 联 交 益比例;
易,应当及时披露。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并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           第十条 公司 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关 联交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 易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计净资产超过 2%,并低于 3000 万元以下或公
方可实施。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以 下的关联交
    除 前 三 款 以 外 的 关 联 交 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与
易,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 300 万元且
外,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0.5%的关
总经理批准的程序,本制度未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作规定的,按《公司总经理工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在超过 30 万元,并低于 3000 万元以下或公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的 对 外 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以 下的关联交
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 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还应当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             除第九条、第十条以外的关联交易,除
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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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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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的规定。
                                            注:原第八条拆分成两条即第九条和第
                                      十条,其后各条款顺延。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              第十六条 公 司股东大会 审议关联 交易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应当回避表决。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
    是 指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股 一的股东:
    东:                                    (一)交易对方;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 权;
    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间接控制的;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的;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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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的);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 决权受 到限 制或 影响
    的;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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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一款所称“回避表决”,
    是指该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
    总数。
        如表决时,全体股东均构
    成关联股东,则本条规定的回
    避表决不适用。
                                         第十七条 公 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下 列交
                                   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
                                   披露义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5                                  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
                                   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八条 公 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下 列交
                                   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
                                   应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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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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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
    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人提
    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
    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7   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
    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6.3.3 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应 当 经 全 体非 关 联 董事 的 过 半数 审 议 通 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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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6
     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
     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进 行委
     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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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涉 及金
     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
     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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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
     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
     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放弃 权利导致 与其
     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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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4 条的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
12   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
     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 单方面受 让公
     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
     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
13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4
     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
     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

       7
     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本 制度
     第九条和第八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
     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
     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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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
     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
     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
     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 十二个月 内发
     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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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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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
                                   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交 易或
                                   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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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
                                   用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 据关联交 易事
                                   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
                                   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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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三十条 公 司与关联人 进行交易 时涉
                                   及相关义务、相关指标计算标准等,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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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
     注:第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均为新增,其后各条款顺延。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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