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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靖远煤电: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义务之反馈意见回复2018-12-12  

						                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义务之反馈意见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015 号)
(以下简称“《一次反馈》”)的要求,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能化集团”、“公司”或“本公司”)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落
实并作出答复如下,请贵会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与《甘肃
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次反馈》:1、申请文件显示,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能化集团)成立于 2017 年 7 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靖煤集团)系能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
能化集团取得靖煤集团 100%股权的时间和方式,以及是否就其通过靖煤集团控
制上市公司 46.42%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能化集团取得靖煤集团 100%
股权是否触发其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以及是否向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如未向我会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能化集团取得靖煤集团 100%股权的时间和方式,以及是否就其通过靖煤
集团控制上市公司 46.42%股份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回复:
    2016 年 11 月 02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组建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的批复》(甘政函〔2016〕184 号),要求:甘肃省国资委以持有靖远
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75.38%股权、甘肃煤
田地质局持有的甘肃省煤炭资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以及省财政厅
配套落实 1 亿元现金作为出资,组建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8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任命甘肃能源化工投集团有限公司领导
班子(甘政任字〔2017〕32 号),7 月 27 日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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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登记,甘肃省政府国资委持有公司 100%股权。
    2017 年 8 月 2 日,靖远煤电接到控股股东靖煤集团通知后发布了《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股权变动的公告》。公告称“甘肃能源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完成工
商登记手续,该公司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系甘肃省政府国资委独资企业。甘
肃能源化工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后,持有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变,仍为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
仍为甘肃省政府国资委”。
    2017 年 09 月 07 日,经工商变更登记,甘肃省政府国资委持有的靖煤集团
100%股权变更至能化集团,能化集团直接持有靖煤集团 100%股权,通过靖煤集
团间接持有靖远煤电 46.42%的股份。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的批复》以及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出具的《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组建
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报告》(甘国资函〔2018〕108 号),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以无偿划转形式进行。
    在靖煤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本公司前,本公司通过靖煤集团通知上市公司发
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变动的公告》,未按照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规
定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
告书摘要。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关于对甘
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甘证监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18〕13 号),对能化集团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行为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18 年 11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能化集团未
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行为出具了《关于对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123 号),要求能化集团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
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能化集团取得靖煤集团 100%股权是否触发其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以及是否向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如未向我会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第
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

                                     2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因组建能化集团,将甘肃省国资委持有的靖煤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能化集团,导致能化集团间接持有靖远煤电 46.42%的股份。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
十三条之规定,本公司取得靖煤集团 100%股权事宜触发了本公司对靖远煤电的
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按照省政府组建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本公司 9 月开始筹
备工作,9 月 7 日靖煤集团股权经工商变更划转至本公司,10 月公司正式搬入办
公场所开始运营。由于组建时间短,内设机构不健全,运营管理机制还不完善,
本公司对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政策和程序掌握不全面,在
靖煤集团 100%股权划转至能化集团前通过靖煤集团通知上市公司做了控股股东
股权变化的提示性公告,未及时向贵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未履行完善的豁
免要约程序。2018 年 3 月 9 日,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出具《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
于组建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报告》(甘国资函〔2018〕108
号)。
    对靖煤集团股权划转未及时全面履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本公司
深表歉意,今后将加强资本市场法规规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管理水平,促进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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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甘肃
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之反馈意见回复》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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