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煤电: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2022-08-23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窑街煤电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窑煤集团”)100%的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所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此在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所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
负责人:
张骏雅
经办律师:
王 栋 张天晶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