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国芳商务写字楼26楼,邮政编码:730030 电话(Tel):0931-8440095 传真(Fax):0931-8440267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2】盈兰州非诉字第LZ1246-5号 致: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煤电”、“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北京市 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靖远煤电本次重组的专项法 律顾问,并就本次重组事项相关内幕知情人士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法律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6号--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重组所涉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本次重组事项申请停牌日前6 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8月22日) 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以《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 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 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简称 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靖远煤电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 2 本次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公司本次重组涉及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 本次重组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核査范围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人 员的直系亲属。 (二) 核査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事项申请停 牌日前6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8 月22日)。 二、核查期间内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和声明承诺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以下简称“《变更明细》”)、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在核 查期间,相关人员存在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 身份/职务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成交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窑煤集团董 2021-11-12 买入 3,700.00 3,700.00 姜雪慧 事长许继宗 之配偶 2021-12-21 卖出 -3,700.00 0.00 2021-12-20 买入 8,300.00 8,300.00 能化集团董 2021-12-23 卖出 -4,100.00 4,200.00 李文杰 事长李俊明 之子 2021-12-27 买入 4,400.00 8,600.00 2022-01-04 卖出 -4,300.00 4,300.00 3 姓名 身份/职务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成交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2022-01-13 卖出 -4,300.00 0.00 2022-01-14 买入 4,800.00 4,800.00 2022-01-19 卖出 -4,800.00 0.00 2022-04-08 买入 11,400.00 11,400.00 2022-05-11 卖出 -5,700.00 5,700.00 2022-05-23 卖出 -2,800.00 2,900.00 2022-05-25 卖出 -2,900.00 0 2022-08-16 买入 13,900.00 13,900.00 2022-08-19 卖出 -13,900.00 0 2021-10-13 买入 4,600.00 4,600.00 2021-10-14 买入 2,000.00 6,600.00 2021-11-04 卖出 -2,000.00 4,600.00 靖远煤电组 2021-11-15 买入 4,600.00 9,200.00 翟红萍 织部部长樊 永炜之配偶 2021-11-30 卖出 -4,200.00 5,000.00 2021-12-20 买入 5,000.00 10,000.00 2021-12-22 买入 400.00 10,400.00 2022-01-19 卖出 -10,400.00 0.00 靖煤集团 2021-11-16 买入 300.00 300.00 刘霞 外部董事 2021-12-29 卖出 -300.00 0.00 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 韩文清 殊普通合 2022年08月22日 买入 100.00 100.00 伙)项目经 理魏兴花之 女 能化集团法 2022年04月27日 买入 10,500.00 10,500.00 白永红 务风控部副 部长柴晓珍 2022年05月05日 卖出 -10,500.00 0.00 之配偶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姜雪慧、翟红萍、李文杰、刘霞、韩文清、白永红 等人分别出具了声明函,具体情况如下: 1.姜雪慧 根据窑煤集团董事长许继宗于2022年7月出具的《关于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 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函》,许继宗声明并承诺: 4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姜雪慧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2 年2月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配偶姜雪慧透露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姜雪慧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指示;上述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煤电”)股票 的行为,系本人配偶姜雪慧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 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 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靖远煤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窑煤集团董事长许继宗之配偶姜雪慧于2022年7月出具的《关于本人或 本人直系亲属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函》,姜雪慧声明并承 诺: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配偶窑街煤电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许继宗于2022年2月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 配偶许继宗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配偶许继宗或本次交易 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 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 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若上述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 市公司。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靖远煤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5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翟红萍 根据靖远煤电组织部部长樊永炜于2022年8月出具的《关于本人或本人直系 亲属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函》,樊永炜声明并承诺: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翟红萍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2 年4月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配偶翟红萍透露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翟红萍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指示;上述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煤电”)股票 的行为,系本人配偶翟红萍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 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 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靖远煤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靖远煤电组织部部长樊永炜之配偶翟红萍于2022年8月出具的《关于本 人或本人直系亲属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函》,翟红萍声明 并承诺: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配偶靖远煤电组织 部部长樊永炜于2022年4月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配偶樊永 炜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配偶樊永炜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靖远煤 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 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6 若上述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 市公司。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靖远煤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李文杰 根据能化集团董事长李俊明于2022年8月出具的《关于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 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函》,李俊明声明并承诺: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儿子李文杰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2 年2月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儿子李文杰透露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儿子李文杰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指示;上述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煤电”)股票 的行为,系本人儿子李文杰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 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 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靖远煤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能化集团董事长李俊明之子李文杰于2022年8月出具的《关于本人或本 人直系亲属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函》,李文杰声明并承诺: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父亲甘肃能源化工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俊明于2022年2月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 7 项,在此之前本人父亲李俊明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父亲 李俊明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 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 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若上述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 市公司。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靖远煤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刘霞 根据靖煤集团外部董事刘霞于2022年8月出具的《关于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 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函》,刘霞声明并承诺: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2年4月首次 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对于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上述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 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 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 若上述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靖远煤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8 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韩文清 根据大华项目经理魏兴花于2022年9月出具的《关于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买 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函》,魏兴花声明并承诺: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之女儿韩文清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 2022年7月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 信息。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之女儿韩文清透露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之女儿韩文清作出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煤电”) 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之女儿韩文清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 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靖远煤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大华项目经理魏兴花之女韩文清于2022年9月出具的《关于本人或本人 直系亲属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函》,韩文清声明并承诺: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之母亲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魏兴花于2022年7月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 项,在此之前本人之母亲魏兴花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之 母亲魏兴花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 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 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若上述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9 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 市公司。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靖远煤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白永红 根据能化集团法务风控部副部长柴晓珍于2022年9月出具的《关于本人或本 人直系亲属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函》,柴晓珍声明并承诺: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白永红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于2022 年2月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配偶白永红透露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白永红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指示;上述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煤电”)股票 的行为,系本人配偶白永红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 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 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靖远煤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能化集团风控部副部长柴晓珍之妻白永红于2022年9月出具的《关于本 人或本人直系亲属买卖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函》,白永红声明 并承诺: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配偶甘肃能源化工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风控部副部长柴晓珍于2022年2月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 10 事项,在此之前本人配偶柴晓珍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配 偶柴晓珍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 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 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若上述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 市公司。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靖远煤电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对本次重组停牌日前6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 日即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买卖靖远煤电股票情况的自查结果以 及《查询证明》、《变更明细》,中信证券在上述期间交易靖远煤电股票的具体 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有(股) 1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45,938,675 43,959,375 2,697,105 2 信用融券专户 0 0 1,137,800 3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3,407,100 3,396,800 10,300 合计 49,345,775 47,356,175 3,845,205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 度并切实执行,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 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 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 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与各方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 业务活动,与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关系,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 11 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作市场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变更明细》、参 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 具的声明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声明承 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 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1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骏 雅 经办律师: 王 栋 张 天 晶 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