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煤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01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和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并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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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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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网址、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当网址、号码或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公司可以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新媒体平台等网络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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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必须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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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
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
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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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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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
稿、活动中提供的文稿等文件资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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