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2023-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承担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
告。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甘肃能化
股票代码:000552.SZ
注册资本:4,611,026,095 元
法定代表人:许继宗
注册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大桥路 1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大桥路 1 号
董事秘书:滕万军
联系电话:0931-8508220
电子邮箱:jingymd@163.com
二、本次发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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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甘肃能化”或“发行人”)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7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开发行 2,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8 亿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
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0,688,301.89 元(不含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69,311,698.11
元。甘肃能化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 28 亿元,扣除发行的承
销及保荐费用金额 29,499,600.00 元(含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
民币 2,770,500,400.00 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划入甘肃能化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出具大信验字【2020】第 35-00012 号《验资报告》。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4 月 6 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
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变更事项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中文全称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JINGYUAN COAL INDUSTRY GANSU ENERGY
英文名称
AND ELECTRICITY POWER CO.,LTD CHEMICAL CO.,LTD
股票简称 靖远煤电 甘肃能化
可转债简称 靖远转债 能化转债
本次变更的公司全称已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预先核准,并取得企业名称
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3 年 3 月 22 日、4 月 7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6)《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22)。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甘肃能化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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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非
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
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甘肃能化能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职责,为本保荐机构提供了必要的设施、
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本保荐机构
的工作,保证了本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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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甘肃能
化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甘肃能化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调整和变更情况已进行专项说明,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
他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
报告出具日,甘肃能化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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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李泽由 李 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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