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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茵体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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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莱茵达体
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
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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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但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即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
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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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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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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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及子公司在参股公司享有的权益受到重大影响的事项,该事项涉
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
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
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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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填报《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表》(详见附件1):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件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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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
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
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
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的人员为信息
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
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各部门、各子公司指定的信
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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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各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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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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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表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报告部门/公司                                  报告人


    信息种类                                  进展阶段


    信息内容

        简述


对本单位及公司
       的影响


 附件(如有)


报告部门/公司
  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注:1、信息种类为:A、交易信息;B、风险信息;C、变更信息;D、与上市
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E、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
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F、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G、其他。
     2、进展阶段为:A、拟发生;B、已发生(未完成);C、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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