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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茵体育: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7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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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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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各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以及在册投资者、潜在
投资者;
     (二)相关新闻媒体,包括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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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话咨询。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
围,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做好登记。咨
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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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时
间和地点以便股东参加。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
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必要时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
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
与安排。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有:
     (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相关制度对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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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电话会议、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客观引导媒体的报道,协调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相关工作需要收集各部门及各
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有义务积
极配合协助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授
权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并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
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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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等参加投资者调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采访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沟通、宣传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若违反本制
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并按要求予以披露。
记载内容至少包括: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将活动时间、方式和主
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在进行上述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按规定要求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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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前,公司应要求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出具保密承
诺函,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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