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黄海燕、张海峰、谭洪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