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辞职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 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刘晓亮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第十届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刘晓亮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辞职报告自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刘晓亮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三、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完成董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和总经理的聘任工作。 四、刘晓亮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独立董事:黄海燕、张海峰、谭洪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