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1-22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269 号
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95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http://www. grandall.com.cn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
Hi-Tech Zone,Chen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 650 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陈可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南京 ﹒西安 ﹒香港 ﹒巴黎
第 1 页 共 5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2022 年 1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
案、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D 座 19 楼
1903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2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456,847,913 股(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
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
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5,93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0%。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第 2 页 共 5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369,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4,478,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0%。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374,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反对 4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5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1.28%;反对 4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经审查,本议案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4,740,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3%;反对 1,870,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1%;弃
第 3 页 共 5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 23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61.20%;反对 1,870,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34.45%;弃权 2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经审查,本议案通过。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 31 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
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第 4 页 共 5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 650 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
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卢晓东
经办律师:
陈 杰
陈 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