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莱茵体育: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21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2-034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12 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数量为 125,3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9.7252%。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
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
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
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0,918,802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7252%)。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 15:00 期间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D 座 19



                                        -1-
楼 1903 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胥亚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计 11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7,862,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38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共 11 人 , 代 表 公 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
447,862,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389%。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65,2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
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二)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
    表决情况: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陈杰、唐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
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一)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