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269 号 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95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http://www. grandall.com.cn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 Hi-Tech Zone,Chen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 8685 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唐恺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第 1 页 共 5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会 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 对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D 座 19 楼 1903 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447,862,013 股(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 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 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12 日,莱茵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 125,3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9.7252%。本次股东大会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0,91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 第 2 页 共 5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4.725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3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7,862,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7389%。 出席会议人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 3 页 共 5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第 4 页 共 5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7,840,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49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 31 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 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第 5 页 共 5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 8685 号”《国浩律师(成都) 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 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卢晓东 经办律师: 陈 杰 唐 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