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国浩律师关于莱茵体育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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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 12168 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唐恺、张悦荷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南京 ﹒西安 ﹒香港 ﹒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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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
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D 座 19 楼
1903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 1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 1 名。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代表
股份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292,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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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 36.7657%。(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
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
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6 月 21 日,莱茵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 124,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9.6376%。本次股东大会莱
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59,78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37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对召集人资格
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出租部分体育场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6,678,1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73%;
反对 3,614,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2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1,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8.0827%;反对 3,614,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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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 31 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
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为一般决议事项,需要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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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 12168 号”《国浩律师(成都)事
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卢晓东
经办律师:
唐 恺
张悦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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