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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茵体育: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6-30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2-041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6 月 21 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数量为 124,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9.6376%。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
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
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59,78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376%)。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2022 年 6 月 29 日 15:00 期间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D 座 19
楼 1903 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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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胥亚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计 12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0,292,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65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共 11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450,292,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657%。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25,7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
都)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出租部分体育场馆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6,678,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1973%;反对 3,61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802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11,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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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8.0827%;反对 3,614,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1.91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唐恺、张悦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一)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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