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269 号 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95 Tel:86 28 86119970 Fax:86 28 86119827 E-mail:grandallcd@grandall.com.cn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http://www. grandall.com.cn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 Hi-Tech Zone,Chendu,China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2)国浩(蓉)律见字第 26821 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王梓潞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南京 ﹒西安 ﹒香港 ﹒巴黎 第 1 页 共 7 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 象和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D 座 19 楼 1903 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胥亚斌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436,412,813 股(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 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 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8,63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72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324%。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385,479,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73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933,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86%。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 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覃聚微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5,812,51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5,753 股。 1.2 选举黄光耀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1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 1.3 选举吴晓龙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1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 选举原博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1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 1.5 选举郦琦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2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8 股。 1.6 选举丁士威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15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2 股。 2、《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谭洪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1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 2.2 选举王磊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1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 2.3 选举徐开娟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1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5 股。 3、《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芮光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1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2 选举徐劭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5,797,51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 以上议案 1-议案 3 均采取累计投票方式。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4,501,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21%; 反对 1,911,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6.7679%;反对 1,91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23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4,478,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69%; 反对 1,933,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3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5.7749%;反对 1,933,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22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5,649,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52%; 反对 7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3,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6.7734%;反对 76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266%;弃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第 31 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 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 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刘小进 经办律师: 陈 杰 王梓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