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2-076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12 月 12 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数量为 113,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77 %。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 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 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 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 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8,63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7%)。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 9:15 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 15:00 期间任 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际中心 D 座 19 楼 1903 公司会议室 -1-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胥亚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6,412,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324%。 (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 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 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8,63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727%))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5,479,26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73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933,5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86%。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96,0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 都)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2-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经逐项审议并通过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覃聚微先生、黄光耀先生、吴晓龙先生、 原博先生、郦琦女士、丁士威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1 选举覃聚微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5,812,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95,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73.8552%。 表决结果:覃聚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1.2 选举黄光耀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5,797,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73.2019%。 表决结果:黄光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1.3 选举吴晓龙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5,797,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73.2019% 表决结果:吴晓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1.4 选举原博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5,797,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73.2019%。 表决结果:原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1.5 选举郦琦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表决情况:同意 435,79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73.2022%。 表决结果:郦琦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1.6 选举丁士威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5,797,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73.2019%。 表决结果:丁士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经逐项审议并通过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谭洪涛先生、王磊先生、徐开娟女士为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谭洪涛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5,797,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73.2019%。 表决结果:谭洪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2.2 选举王磊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5,797,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73.2019%。 表决结果:王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2.3 选举徐开娟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5,797,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73.2020%。 表决结果:谭洪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谭洪涛先生、王磊先生、徐开娟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会议经逐项审议并通过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芮光胜先生、徐劭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芮光胜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5,797,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73.2019%。 表决结果:芮光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3.2 选举徐劭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435,797,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0,7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 73.2019%。 表决结果:徐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芮光胜先生、徐劭先生将与职工代表监事李秋实先生组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4,501,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21%;反对 1,911,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679%;反对 1,91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232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审议通过子议案《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434,478,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69%;反对 1,933,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749%;反对 1,933,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225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5,649,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52%;反对 76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3,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7734%;反对 76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26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陈杰、王梓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 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6- 四、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