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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渝三峡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8月)2022-08-27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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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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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
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授权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
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证券管理部(董事
会办公室)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预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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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
公室)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与来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应核实来访
者身份,保留身份证明材料作为投资者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九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接待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
为投资者调来访、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不得向其赠送礼品。
   第二十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基于公司调研或采访撰写的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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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的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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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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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
时,公司原《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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