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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三峡A: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9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
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程源伟、王应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星期三)下
午2:30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隆鑫国际写字楼十七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
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以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重
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
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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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2:30 在重庆市九龙坡
区隆鑫国际写字楼十七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3:00。
    3、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重庆三峡油
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
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175,901,2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56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
代表股份175,808,9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54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92,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1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92,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92,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21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
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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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因此,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在会议通知中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
网络投票平台对该议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字,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如下: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75,838,9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646%;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弃权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027%;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299%;弃权
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74%。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此页以下空白,签字、盖章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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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
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程源伟                                   程源伟




                                                     王   应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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