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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宏远A: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23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 A        公告编号:2018-064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无新增、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0 月 22 日 14:45 开始;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2 日 0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1
日 15:00 至 10 月 22 日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 14 楼房地产公
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明轩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名,代表股份 143,187,07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622,755,604 股的 22.992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 5 名,代表股份 16,505,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列
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广东宏远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东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份数量       占出席本次股
(股)         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          东大会有效表     (股)         东大会有效表
               股份总数的比例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
               (%)                               的比例(%)                       的比例(%)

139,693,668          97.56025%            100          0.00007%     3,493,311          2.4396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中     股份数量       占出席会议中
(股)         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          小股东所持有     (股)         小股东所持有
               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比例(%)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14,620,327          80.71402%            100          0.00056%     3,493,311          19.28542%


     审议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梁治烈
     3、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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