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9 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东莞宏 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 2019 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下属公 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下属企业经营资金需求提供合理额度的预计担保,是对下属企业的必要支持, 风险属于可控范围,它是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发展的措施,符合股东利益。我们同意 此事项。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审议及表决程序合规。 独立董事:刘勇 戴炳源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