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 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意 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 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 售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刘勇 戴炳源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