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公司章程》修订说明2019-04-1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章程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因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份以及拟回购
注销部分股份而使总股本和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在完成《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75 万股的授予登记后,公司股份总数(总股本)从 648,205,604.00 股增
加 到 648,955,604.00 股 ; 注 册 资 本 从 648,205,604.00 元 变 更 为
648,955,604.00 元。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待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3
名原激励对象不可解除限售的共计 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后,公司的总股本
将 由 648,955,604.00 股 变 更 为 648,730,604.00 股 , 注 册 资 本 将 由
648,955,604.00 元变更为 648,730,604.00 元。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将对《公司章程》中第六条的注册资本
和第十九条股份总数进行相应变更。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8 年新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进一
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在学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精神的
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其它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以上两方面拟修订的公司章程条款内容具体如下:
(更改处以字体加粗和横线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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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试行)》和《广 《广东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试行)》和《广东
东省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 省股份制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按照有
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 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进行了
1 法进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 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省
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体改[1992]9 号文批准,以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体改[1992]9 号文批准,以定
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向募集方式设立;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19001007953。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41900281825294G。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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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205,604.00 元。 648,730,604.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8,205,604.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8,730,604.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48,205,604.00 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48,730,604.00 股,
3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6,030,579.00 股,无限售 其他种类股:暂无。公司未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
条件流通股份 622,175,025.00 股。公司未发行优先 份。
股等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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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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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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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7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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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8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9 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中“经理”是指公司总经理,“副经理”
是指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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