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4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要求,本人就公司 2019
年度报告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1.本期期末,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子公司及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的资金往来。
3.报告期内存续的担保:
(1)公司为全资孙公司东莞市帝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额度 6 亿
元,担保余额 3.5 亿元。
(2)银行按揭贷款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地
产经营惯例,在承购人提供住房抵押担保的基础上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605.00 万元,均为阶段性担保,
阶段性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
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
4.公司不存在违规的对外担保。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本人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
价报告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公司内控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治
理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架构完备,保证了公司的有效运
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讨论决议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
1.00 元,不转增股本、不送股),与年度经营成果情况相符,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遵循了既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利润分配方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业务相关业务许可证,其审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
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
聘任表示同意。
独立意见:该聘任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经审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需求,我们同意聘
任其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交易。
独立董事:刘勇 戴炳源
202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