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回购注销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议案 时,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独立董事: 刘勇 戴炳源 202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