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新增财务资助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为符合条件的参股项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解决项目公司运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符 合公司利益。 本项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勇 戴炳源 202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