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12
关于公司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
场,对于公司拟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程序合法合规,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独立董事:刘勇 戴炳源
202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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