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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宏远A:关于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整合涉诉进展公告2020-12-22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 A         公告编号:2020-064

              关于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整合
                            涉诉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告各方简称                                       释义

 公司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鸿熙公司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

 威远法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内江中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高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

 原孔家沟煤矿                                       威宁结里孔家沟煤矿
                             孔家沟煤矿
 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

 核桃坪煤矿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核桃坪煤矿

                                                    原名四川能投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现更名四川能投物
 四川能投
                                                    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威玻                                           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威远县法院(2019)川 1024 民初 2581 号《民事判决书》,现
将本次诉讼的前因情况及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前因及进展历程
    (一)核桃坪煤矿和孔家沟煤矿整合一案简况
    2015 年 1 月,本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与易颖、金荣辉签署《威宁县结里
煤焦有限公司与孔家沟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约定将各自名下采矿权
过户到鸿熙公司(整合主体)名下进行整合合作。但其后由于金荣辉、易颖拒绝履
行相关资产资料等的交接义务,致使核桃坪煤矿、孔家沟煤矿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
约开展,合作受阻。经协调无果后,公司就此事项向贵州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荣
辉、易颖履约,贵州高院于 2017 年 5 月判决金荣辉、易颖应向公司给付违约金 300
万元,未支持本公司其它诉求。此后易颖、金荣辉不执行贵州高院判决并拒绝履行
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上诉至最高院,金荣辉亦不服贵州高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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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1 月,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因孔家沟煤矿所涉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历程
    1、孔家沟煤矿合伙人在核桃坪、孔家沟煤矿整合合作中违约后,在本公司及煤
矿整合主体鸿熙公司均未取得孔家沟煤矿实际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的情况下,其私
自对孔家沟煤矿生产和销售,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
货款 950 万元。四川能投后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
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于 2016 年 12 月向四川威远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本公司
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本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一千
万元。
    2、从 2017 年 3 月起,该案历经四川威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四川内江
中院裁定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又经威远县法院重审后再次诉至内江中院二审。2018
年 6 月内江中院二审裁定要以最高院对核桃坪煤矿和孔家沟煤矿整合一案的判决结
果为依据而中止诉讼,然而 2019 年 1 月其重新开庭后却罔顾最高院的判决,在最高
院作出孔家沟煤矿合伙人(金荣辉、易颖)存在违约,公司没有接管孔家沟煤矿这
一事实判定后,在所涉债权金额的真实性存疑、主要证据含糊不清、债务责任主体
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仍把本公司列为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主体,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并强制划扣公司资金 1555.62 万元。
    3、公司不服内江中院对该案的判决,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2019 年 10 月,四
川高院裁定:撤销内江中院(2018)川 10 民终 314 号民事判决和威远县法院(2016)
川 1024 民初 2864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威远县法院重审。
    公司对以上情况历次披露的公告索引如下:2015 年 1 月 29 日、2015 年 7 月 16
日、2016 年 12 月 14 日、2017 年 4 月 22 日、2017 年 6 月 23 日、2017 年 9 月 2 日、
2018 年 1 月 5 日、2018 年 6 月 22 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2019 年 4 月 23 日、2019
年 8 月 8 日、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告编号为 2015-002、2015-026、2016-030、2017-010、
2017-020、2017-034、2018-001、2018-041、2018-073、2019-014、2019-031、2019-042,
详情请参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公司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公告进展:威远县法院重审判决情况
    本次重审,威远县法院“关于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鸿熙公司孔家沟煤
矿作为鸿熙公司的分公司,鸿熙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易颖和金荣辉为原
孔家沟煤矿合伙人,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产生于原孔家沟煤矿存续期间并延伸于
变更之后,易颖、金荣辉应对原合伙企业及变更后的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的债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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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连带责任;因易颖、金荣辉的违约行为导致宏远公司未接管和未实际控制原孔家
沟煤矿/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新矿井”以及由此约定的股权未形成,宏远公司更
不是原孔家沟煤矿/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宏远公司对原孔家沟煤
矿/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不享有利益,故原告以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为所谓“新矿井”
并作为宏远公司、易颖、金荣辉合伙整合后的煤矿,系合伙性质企业,从而主张宏
远公司对鸿熙公司孔家沟煤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 9,500,000 元及违约金(违
约金从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以 5,666,585.86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实际付清为
止);
    二、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易颖、金荣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 2019 年 10 月四川高院再审裁定前,内江中院的二审判决已执行,公司已被
强制划扣 1555.62 万元。本次威远法院重审仅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
后续进展情况,力争执行回转以要求原申请人返还被划扣款项及孳息,或依法向孔
家沟合伙人(金荣辉、易颖)、鸿熙公司、四川威玻等相关主体追偿索赔。
    如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大诉讼。

     六、备查文件
    四川威远法院(2019)川 1024 民初 258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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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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