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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宏远A: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3月)2021-03-24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审批通过日期:2021 年 3 月 23 日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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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 为规范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含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孙公
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通过期货市场卖出
(或买入)与现货或购销合同项下商品同类、数量相当、交易相反的期
货合约,以锁定利润或规避市场风险的交易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例如“铅”、“银”、“金”等金属期货品种,不
含金融期货。公司套期保值的交易标的为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
准化合约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它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明确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规范。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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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期货交易应当以规避生产经营和销售商品的价格风险为目的,
不得进行投机。

    第六条 公司对公司及下属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统一管控,
有套期保值需要的下属企业(下称“业务单位”)需在公司统筹下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业务单位进行套期保值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将募
集资金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禁用的资金用于套保业务。

    业务单位应以自身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操作套期
保值交易。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期
货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批准人员授权方案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行使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责,决策
组建期货工作小组并监督其工作,协调处理套保交易重大事项, 集中统
一管理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套期保值计划的执行情况,建
立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制度。

    第十条 期货工作小组由总经理办公会、财务部、内审部、证券事
务部、业务单位指定人员构成,负责套保计划的制定和方案的实施、定
期报告、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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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工作小组架构:小组组长,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副
组长,由总经理办公会指定专人和业务单位总经理担任,协助组长开展
小组管理工作;交易管理——交易员,负责具体套保交易操作;业务对
接员,由业务单位指定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专人担任,负责传递沟通
业务单位业务进度和套保需求情况;风控管理——风险监督员,由公司
内审人员担任,负责风险监督;财务管理——资金调拨员、评估分析员,
由业务单位和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由公司证券
事务部负责套保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期货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对现货及期货市场作
研究,与业务单位共同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

    (二)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方案并向总经理办
公会提交书面报告;

    (三)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
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负责期货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
风险的实时监看。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
估已交易期货合约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四)针对各类期货合约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明确止损处理方式,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办理、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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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前,应对经纪公司进行审
查,对其规模、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对比考察。

    (二)设立开户合同时,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三)在设立开户时,期货工作小组应拟定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首次授权有效期
限一般为一年,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署。

    首次交易授权有效期满,由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后续交易授权事
宜。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
的操作。

    第十四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及时取消其授权,
变更交易授权书,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
不再享有被授权的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业务单位首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时,应向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报告现货的生产经营、销售和贸易情况,由期货工作小组拟定期货
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研讨,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年度套保计划的制定和审批

    业务单位于每年年初,应根据全年生产经营和销售计划,向公司期
货工作小组提交本年度套保需求申请表,表中应列明本年度原材料、产
品需套保的类型、比例、品种及其生产、销售计划、套保计划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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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工作小组根据业务单位需求表,汇总制定全年套期保值计划,
《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包括套期保值品种、数量及相应资金需求。《年
度套期保值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报董事会审批,金额超出董事
会审批权限的,应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月度套保计划的制定与审批

    每月,持续开展期货套保的业务单位应根据下月生产和销售计划,
向公司期货工作小组提交下月生产和销售计划表;期货工作小组根据业
务单位生产销售计划编制下一个月的《月度套期保值计划审批表》,审
批表由期货工作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核,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
内实施的业务,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超出年度计划范围的业务,由总
经理办公会审核、加注意见后,送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应
相应调整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报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八条 资金需求的申请与资金准备

    根据经审批的月度套期保值计划测算,套保账户保证金余额不足以
完成下月套保业务的,交易员应根据月度套保计划拟定《月度资金需求
计划表》,经期货工作小组组长签名确认后,交业务单位资金调拨员,
在业务单位内部履行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后按需求时间调拨。

    第十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的确定:有保值需求的业务单位
提出操作方案→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研讨操作方案→公司期货工作小组
与业务单位负责人确认→小组通知业务单位提前做好资金调拨。

    第二十条 交易员执行指令流程:填写交易执行表单→期货工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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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副组长签署指令书→交易员上机操作→业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单位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期货合约,在临
近交割日,需要继续持有原合约时,可进行移仓操作,即平近月,开远
月将持仓移至后面月份合约,避免实物交割。

    业务单位应关注套保合约情况,视需填报交易申请表并载明为移仓,
开、平仓操作,向期货工作小组报告,并由组长或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审
批,由交易员执行指令。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
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业务单位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套期保值与实物操作的数量匹配

    套期保值应尽可能保持与业务操作的同量匹配,应按照不同月份的
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套期保值的数量。单项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不能超
过其对应业务的实物生产或销售数量。

    (二)套期保值与实物操作的时间匹配

    套期保值应根据生产或销售情况选择合约月份建仓,确保在合约期
内有充裕的时间完成实物操作,并在合约到期日前完成平仓。套期保值
尽可能保持与业务操作在时间上的同步匹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业务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和控制
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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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随时监控资金风险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
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
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
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应合理选择保值时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套期保值交易错单的处理

    若交易员因操作失误造成错单、漏单时,应在发现错漏时立即上报
期货工作小组副组长,期货工作小组副组长应迅速下达应急指令,消除
或减少错单、漏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交易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
还应与业务单位总经理共同研讨并上报期货工作小组组长。

    情况紧急需立即操作时,可先口头或电话审批,但事后必须补充编
制应急交易指令书,做好留痕管理。

    如因期货经纪公司过错发生错单时,期货工作小组应通知经纪公司,
督促其及时采取错单处理措施,事后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公司应按相关期货管理规定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
设施系统,并同时配置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备用系统,保证交易系
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
业网络故障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应立即启用备用系统,或立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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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时间紧急时,可先以电话委托,但事后
应补充填制应急交易指令书,做好留痕管理。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经期货工作小组和业务单位共同商讨,判断继续进行业务
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作出反应,并在最
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情况紧急需立即操作时,可先口头或电话报告和
审批,但事后应补充填制应急交易指令书。

    第二十八条 日常报告制度

    交易当日,交易员应及时报告当日交易情况:执行指令建仓、平仓
情况,新建头寸、持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
用状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信息由期货公司系统及保证金存管监控机
构系统提供。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制度

    (一)每月,期货工作小组应汇总当月建仓及平仓、效果评价、资
金使用、目前持仓规模等情况编制《套期保值交易月报表》,汇总时应
与业务单位核对业务情况,避免出现漏保、重复保的现象。

    《套期保值交易月报表》经小组审核后,报送期货工作小组组长、
业务单位总经理。

    (二)年度末,期货工作小组与业务单位编制《套期保值交易年度
总结报告》,提交给总经理办公会,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向董事会汇报。

    (三)年度末,内审部门应对期货工作小组执行风险控制情况编制
《年度套期保值交易风险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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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在实施业务过程,如风险监督员发现以下情况,应随时
上报给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或总经理办公会:

    (一)交易行为与经审批的交易方案有较大差异,比如:建、平仓
数量、时间与实际业务不匹配;

    (二)交易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金;

    (三)套保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四)经纪商或交易对手存在违约风险;

    (五)套期保值交易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六)期货工作小组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七)其他影响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正常开展的情形。

    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或总经理办公会听取汇报后应及时审议分析报
告,评估风险情况,商议应对措施,按需向上一级决策机构汇报。

    第三十一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工
作小组,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
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涉及司法诉讼时,应该评估对正在进行的套期保值交易
及对信用状况产生的负面影响,内审部应会同公司法律小组及顾问采取
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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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套期保值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财政部《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
少保存 10 年,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章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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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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