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份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将本次 1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 的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 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1 年 5 月 7 日 14:3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 份数 146,238,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2.91%。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2) 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 为 5 名,代表股份数 19,818,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050%。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 4. 关于聘任 2021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 5. 关于 2021 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 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7.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以上第 5 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上述议案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经见证,本律师现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18,7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 反对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59,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反 对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 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18,7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 反对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59,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反 对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 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18,7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 反对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59,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反 对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 关于聘任 2021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20,7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 反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61,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 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 关于 2021 年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139,7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61%; 反 对 38,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2% ; 弃 权 18,87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80,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1.11%;反 对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弃权 18,87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8.79%。 6. 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 同意 166,020,7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 反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61,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 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20,7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 反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661,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反 对 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上述第 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获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梁治烈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