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5-17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编号:2018---027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48 号)核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甲方”)已完成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94,931,013 股。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21080002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 850,581,876.48 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 24,000,000.00
元及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81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人民币 825,771,876.48 元。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以下简
称“盛京银行”或“乙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8 年 5 月 15 日,
公司、盛京银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共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8 年 5 月 4 日,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0336510102000009089 82,658.19万元
有限公司 司沈阳市万泉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36510102000009089:截至 2018 年 5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82,658.19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维生素 C 生产线搬迁及智能化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铎、唐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