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2018-12-12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经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经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监
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检查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有关部门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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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包括召开监事会会议或进行专项调研。必要时,可聘
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监事会主席有权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负责召集、召开临时会议。经三分
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必须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
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电话或者传真方式通知。
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及发
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本人应当亲
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不得委托非监
事人员参加。监事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
托人签名。监事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向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请予以撤换。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
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决策、并购、转让、抵押、担保
等重大事项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
相关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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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四)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执行法定的通报和报告
义务;
(五)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非职工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
会;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
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未指定监事代行其职权的,其他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代行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
人根据监事的提议,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接受质询。应主持人要求参加监事会会议
的人员不得拒绝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投票制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由出席会议的监
事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进行。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所审议事项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的视为该事项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就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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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当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将监事会决议内容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根据深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应指定
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
果报告监事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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