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18年12月)2018-12-12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强化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北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的利益,关注社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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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在行使职权时,应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及其
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
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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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
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十)《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
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与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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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
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
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职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
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名人应当保证
所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证券
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时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
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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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独立董事选举的表决。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以及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
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独立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
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
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接受除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的委托。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
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
出辞职。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职责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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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就特定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
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度、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
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以及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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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告知全体董事和股东,独立董事出现意
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告知。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
的报道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及
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生产经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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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辽宁证券
监督管理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告,经深
交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进
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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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
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原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自行废止。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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