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6月)2019-06-13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
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践行“变、干、实”,确保公司年度各项
经营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聘任的高层管理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二)坚持结果导向原则;
(三)坚持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考核原则。
第四条 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年薪标准和奖励薪酬组成。
第五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是履行岗位职责所领取的报酬,根据岗位职责
的不同,高层管理人员年薪标准分为不同档次。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标准为200万
元人民币/年,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年。高层管理人员的
年薪标准分别按月度、季度、年度三种方式发放,其中,年薪标准的50%按12个月平
均发放,年薪标准的20%按4个季度平均后按季度进行考核发放,年薪标准的30%在年
终经考核后一次性兑现发放。
第六条 奖励薪酬:根据公司年度利润目标完成情况,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
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
起,原《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