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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制药: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8月)2019-08-27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 2009 年度大会审议通过,拟经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防范企业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
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专业决策服务管理部门、所
属各分子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部门,对涉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财务、基建、技改等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
请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调研。
       第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的审计范围及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配
备专业审计人员组成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当遇有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任务时,有权
要求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
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负责专项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及领导干部任中审计、
离任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并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整改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
经济性进行评价;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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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公司及子公司企业优化管理提出审计意见;
    (三)对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重大维修等工程项目结算、决算的准确
性,对公司各类工程的施工过程、施工现场、施工质量的真实性,对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有效性、真实性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四)根据规定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离任、离职进行审计;
    (五)督促相关单位对审计监察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及财
务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及审核账目、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检
查资金、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二)有权参加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的
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有权就审计中有关事项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召开调查会,并索取证明材料。
有权提出制止、纠正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及提出改进的工作
建议;
    (四)有权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
员,按有关规定在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
施,及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有权出入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工作场所,使用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工作用具。
公司有明确保密要求的场所按保密要求执行;
    (六)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
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需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结合公司管理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重
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经批准的审计项目确定审计小组,原则上不
少于两人,并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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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出《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期间、要求等事项。被审计单位必须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所需资料的提供,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临时性或具有保密要求的审计工作可不发审计通知书,可口头告知。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
不宜取得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可采用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
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三)被审计单位以及实施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应当积
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
资料来源;
    (五)审计过程中通过调查询问抄录制作的审计工作底稿,应由提供者签名确认,
未签名确认的,审计小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小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并报审计部负责人审阅,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概况、依据、发现问题、审计建议及结论
等。《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法有据、建议恰当。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完成《审计报告》后,应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
位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书面反馈意见,必要时可修改《审计报告》,逾
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审计报告》经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
反馈意见报送公司领导批示。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公司领导批示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整改
通知书》下达给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在自送达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书面反馈针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审计部应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及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每项审计项目结束后,按工作规范及时进行档案整理
并妥善保管。
    (一)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电子版应该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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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质材料应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的 30 天内装订成册并移交;
    (二)审计报告保存期限为永久,审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十年;
    (三)审计档案如需销毁,需经本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并建立销毁档案清单永久
保存。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任职期间履行经
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二)根据需要,公司领导指定的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或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
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
    (二)任职时间、工作分工及主要工作职责;
    (三)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任职期间承担的经济指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履
职期间经费使用及报销情况;
    (四)任职期间单位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单位收入、成本、费
用、利润及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任职期间单位对外投资的合规性及效益情况;
    (六)个人履职过程中遵纪守法及廉政情况;
    (七)工作移交情况、个人使用或占用的公司资产交接情况;
    (八)特殊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阻挠审计工作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故意销毁、藏匿审计资料或证据的;
    (二)提供虚假审计资料或证据的;
    (三)殴打、谩骂、侮辱、威胁审计人员或其亲属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其亲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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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计人员编造事实、诬陷被审计监察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阻挠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情节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考核 1-3 个月工资、只发生活费或离岗培训的处理;直接责任人是领导干部
或党员的,应再给予行政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拒绝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资料的;
    (二)拒绝审计人员到达工作现场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
    (四)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以任何借口不按审计部门要求派出审计人员的;
    (六)审计内容、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
    (七)故意泄露企业秘密或审计工作秘密的。
    第二十条 对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阻挠、干扰、影响审计
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 200 元、500 元、1000 元、3000 元、5000 元的经
济处罚;直接责任人是领导干部或党员的,应再给予行政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对阻挠、干扰、影响审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
处理和党纪处分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按本制度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或本企业的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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