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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制药: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2019-11-11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股份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符合激励对象的

确定依据和范围。

    2.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计划的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对授予日的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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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核实后,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 2019 年 11 月 8 日不存在下列任一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符合激励对象范
围和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1 月 8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64
名激励对象以 3.88 元/股的价格授予 34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詹柏丹、崔巍、孙宏华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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