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5-0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北制药
保荐机构编号:Z1011100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东
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或“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签订了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
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
督导工作。故银河证券需要完成原保荐机构对东北制药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银河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保荐代表人 邢仁田、刘茂森
邢仁田:13488646270
联系人及电话
刘茂森:13466718535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597
注册资本 907,048,130 元
注册地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主要办公地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法定代表人 魏海军
实际控制人 方威
联系人 蔡洋
联系电话 024-2580696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04-24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05-09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代表人 邢仁田、刘茂森
四、2017 年非公开发行情况概述
1、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
根据公司 2017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和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48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4,931,013 股,发行价格为 8.9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850,581,876.48 元,扣
除发行费用 24,81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25,771,876.48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21080002 号”《验资报告》。
2、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情况
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 2017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 2019 年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正式聘请银河
证券作为该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
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
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银河证券接替国泰君安完成对公
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职责。银河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邢
仁田先生、刘茂森先生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内部审计报
告、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培训、访谈等方
式进行核查和督导。
保荐代表人主要核查和督导内容如下: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
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定期对公司进行培训;发表独立核查意见等。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
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十、对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尚有人民币 1.59 万元(均为利息收入)
未使用完毕。截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将募集资金专
户注销。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邢仁田 刘茂森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陈共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