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9-10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东北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北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 2020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从规范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及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角
度考虑,对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进行调整,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
订,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调整及修订,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对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提名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拟提名郭启勇先生、徐志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阅前述董事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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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的审议结果,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国栋、韩德民、姚辉、梁杰
202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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