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制药: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9-21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
材料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辽宁
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
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终止协议》,并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材料系公司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作出的审慎决
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等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王国栋、韩德民、姚辉、梁杰
2020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