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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制药: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0-139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 8 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启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734,940,27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4.41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32,367,122 股,占上市公司总
                                      1
股份的 54.22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573,1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285,8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4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12,6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5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573,1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0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补充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4,644,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8%;反对
235,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0%;弃权 60,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0,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9991%;反对
235,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66%;弃权 60,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4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补充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4,879,6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6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3,225,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5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6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4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丽子、孙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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