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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制药: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2021-08-26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
有效防范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提的各项资产是指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
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资产。资产减值准备分别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章 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三条 《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作为本制度的附件,对资产减值的范围、计
提时间、计量标准、管理、转回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
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
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
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
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债务工具投资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主要包括应
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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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
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考虑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
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
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
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
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按照该工具整
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
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
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
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行为,公司均按照
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
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合同资产,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
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采用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
算,对照表根据应收账款在预计还款期内观察所得的历史违约率确定,并就前瞻性估
计进行调整。观察所得的历史违约率于每个报告日期进行更新,并对前瞻性估算的变
动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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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
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将计提或转回的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公司在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的同时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第七条 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和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
行确认: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
    (二)报废、毁损和变质的损失,应取得相关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资
产净值超过净资产 5%时,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
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
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
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
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八条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
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
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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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
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注销、吊销
证明,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条 商誉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商誉的减值评估结果由公司依据聘任的外部评估师编制的估值报告进行确定。公
司通过比较商誉的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该资产组及商誉的账面价值,对商誉进
行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其预计的未来
现金流量以 5 年期财务预算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 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当资产出现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
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核销。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和程序
    (一)核销单项一百万元(含)以下的资产损失;
    (二)核销年累计额五百万元(含)以下的资产损失;
    (三)该项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交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经有关职能部门签
署鉴定意见,并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
内容:
    1.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和程序
    (一)核销单项一百至五百万元(含)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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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销年累计额五百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
    (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5.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和程序
    (一)核销单项五百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
    (二)核销年累计额两千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
    (三)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核销资产损失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书面报
告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
    2.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5.核销资产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审议核销资产的会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有关
核销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
会报告。
    第十六条 在提交给董事会的年度决算报告中,应对资产减值及损失的处理情况
做出说明。说明应包括减值及损失的类别、清理及追索情况、金额与产生的原因、内
部审批程序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明确分工,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
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采购、使用、
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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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作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
销工作。对不良资产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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