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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制药:资产减值管理办法2021-08-26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产质量,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未来获得经济利益的能
力,加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并结合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财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各资产相关部门提出的资产减
值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后的减值结果,分别情况进行审批。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进行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资产减值的范围包括:
    (一)金融资产减值;
    (二)存货减值;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四)固定资产减值;
    (五)在建工程减值;
    (六)无形资产减值;
    (七)商誉减值。
                   第三章 资产减值计提时间及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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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会计期末),由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
面检查,根据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判断资
产是否发生减值。
    第六条 公司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
价值。
    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其中:
    (一)资产的公允价值:
    1.有销售协议时,按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
    2.无销售协议时,但有资产活跃市场的,按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3.以上二种情况都不存在时,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
    (二)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使资
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特定使用过程中和最
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适当的折现率时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
额加以确定。
    (四)折现率是公司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的报酬率。如无充
分证据表明所选择的折现率是合理的,一般应使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五)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到完工时估计
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四章 各项资产减值的管理
    第七条 金融资产减值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主
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等。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
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考虑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
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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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
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按照
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
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
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
三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
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
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行为,公司均
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
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合同资产,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
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采用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对照表计算,对照表根据应收账款在预计还款期内观察所得的历史违约率确定,
并就前瞻性估计进行调整。观察所得的历史违约率于每个报告日期进行更新,并
对前瞻性估算的变动进行分析。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
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将计提或转回的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公司在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的
同时调整其他综合收益。
    第八条 存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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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项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
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要有相关销售、
价格、财务、管理等部门提供的依据。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
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
开来进行估价的,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
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二)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
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
导致商品无效或超过有效期;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
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
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发现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将
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一)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可根据以下迹象判断:
    1.市价持续二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二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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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可根据以下迹象判断: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
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
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
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
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可收回金
额应当由相关设备、资产等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
为判断依据。
       (二)本办法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
是指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的独立于其它资
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三)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
引起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恢复;
       2.公司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
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公
司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
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
       5.资产的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
化,如公司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或提前处置该资产等情形,
从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6.公司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或将要比预期的差
                                      5
等其他情形。
       (四)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
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6.已经发生盘亏的固定资产。
       (五)对于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六)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资产存续期内不能转回。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减值
       (一)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
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应当根据
工程项目部等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进度、预计完工程度及有关技术部
门鉴定资料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除因国防等特殊原因外,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
不会重新开工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
很大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
程发生减值的;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如在建工程遭受灾害影响
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等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减值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
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
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一)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
                                     6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
和转让价值;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三)因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
在减值迹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三条 商誉减值

       商誉的减值评估结果由公司依据聘任的外部评估师编制的估值报告进行确
定。公司通过比较商誉的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该资产组及商誉的账面价
值,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
定,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以 5 年期财务预算为基础确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已计提资产减值的转回,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一)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
誉等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有处置各项资产时,
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二)除以上资产外,其他资产发生价值减损时,应对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
减值准备,如果资产价值回升,则再按资产价值回升金额转回相应的已提减值准
备。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公司仍应加强管理,不
得由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对资产放松管理。对于已经核销的各项资产实行“账
销案存”管理,对于已经计提坏帐准备并已经核销的应收账款,相关职能部门仍
应继续负责催缴。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整理、保管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各种报告、文件、
公告等书面资料,并单独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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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的附件,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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